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商业、食宿、广告、娱乐、专线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取得《风景名胜区准营证》、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并做到文明待客、依法经营,不得欺诈和误导旅游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景区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审核与监督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