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九条 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