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九条 第五、六项规定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