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实行饮用水水源水质、水环境质量公报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水环境质量应当定期公布。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