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污水排放总量,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新建居住小区应当采取污水综合处理措施。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建成的居住集中区,应当逐步采取污水综合处理措施。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