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超总量、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应当限期治理;超过期限未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