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八条已废止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外的自备水源单位,应当建立中水回用系统。居住小区应当逐步建设中水回用设施,提高中水使用率。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