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二条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水井等集中饮用水水源地,采取粪便、废水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和控制化肥、农药使用等保护措施,防止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