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禁止企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外排废水或者按照规定不征收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保证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未经批准,不得闲置或者拆除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