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物业管理规定第四条有效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根据业主意愿,原有物业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也可以聘请专人管理,或者采取其他形式进行管理,经超过70%的业主同意,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