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云岩、南明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