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物业管理规定第十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可以由5至15人组成,具体人数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大小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可以给予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必要的报酬,具体数额由业主大会确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