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牌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完成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的办理工作。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临时通行牌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发放的理由。
临时通行牌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行驶区间,但有效日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