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机动车和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下列车辆不予登记:

(一)独轮车、滑轮车、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二)非法拼装、改装的车辆;

(三)未经国家许可生产的车辆;

(四)法律、法规禁止登记的其他车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