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二章 车辆登记第五条已废止机动车和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下列车辆不予登记:(一)独轮车、滑轮车、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二)非法拼装、改装的车辆;(三)未经国家许可生产的车辆;(四)法律、法规禁止登记的其他车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