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利用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客营运的;未经批准占用人行道经营的;占用车行道、人行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摆摊设点、修车、洗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