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利用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客营运的;未经批准占用人行道经营的;占用车行道、人行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摆摊设点、修车、洗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