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扣留的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照、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当事人接到通知后超过30日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登报告示;对登报告示后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