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一)在机动车道上招乘营运性车辆的;(二)在车行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三)侧坐或者背向驾驶人骑坐二轮、侧三轮摩托车的;(四)将身体伸出行驶的机动车外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