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车道内行驶的;

(三)不按照规定左转、调头的;

(四)不按照规定申领临时通行牌证、教练车号的;

(五)驾驶未按照规定期限检验、检验不合格车辆的。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