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车道内行驶的;(三)不按照规定左转、调头的;(四)不按照规定申领临时通行牌证、教练车号的;(五)驾驶未按照规定期限检验、检验不合格车辆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