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罚款:
(一)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不按照规定开启灯光、设置故障标志的;
(二)营运性客车、单位交通车不按照规定站点停靠的;
(三)前方交通阻塞,不按照规定通行的;
(四)驾驶车辆通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不按照规定减速的;
(五)货运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六)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的;
(七)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八)进入导向车道,不按照规定方向行驶的;
(九)不按照规定停放车辆的;
(十)不按照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