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罚款:

(一)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不按照规定开启灯光、设置故障标志的;

(二)营运性客车、单位交通车不按照规定站点停靠的;

(三)前方交通阻塞,不按照规定通行的;

(四)驾驶车辆通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不按照规定减速的;

(五)货运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六)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的;

(七)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八)进入导向车道,不按照规定方向行驶的;

(九)不按照规定停放车辆的;

(十)不按照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