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使用手持移动电话的;

(二)驾驶机动车吸烟、饮食的;

(三)驾驶机动车观看电视、阅读报刊、使用耳机的;

(四)驾驶摩托车不戴专用安全头盔的。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