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一)驾驶机动车使用手持移动电话的;(二)驾驶机动车吸烟、饮食的;(三)驾驶机动车观看电视、阅读报刊、使用耳机的;(四)驾驶摩托车不戴专用安全头盔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