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禁止占用城市主干车行道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占用城市次干车行道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单行道预留宽度不得低于4米;非单行道预留宽度不得低于8米。

占用人行道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次干道人行道预留宽度不得低于3米;主干道人行道或者繁华路段上预留宽度不得低于4米。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