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五章 停车场点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禁止占用城市主干车行道设置临时停车场点。占用城市次干车行道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单行道预留宽度不得低于4米;非单行道预留宽度不得低于8米。占用人行道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次干道人行道预留宽度不得低于3米;主干道人行道或者繁华路段上预留宽度不得低于4米。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