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经规划批准的停车场点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后7日内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按照规划应当投入使用的停车场点不得关闭、缩小或者改变使用性质。有条件扩大的,应当按照规定审批。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