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驾驶非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车道内行驶;

(二)逆向行驶;

(三)不按照信号指示行驶;

(四)在人行道上行使。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