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第十一条已废止驾驶非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车道内行驶;(二)逆向行驶;(三)不按照信号指示行驶;(四)在人行道上行使。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