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第十条已废止乘车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机动车道上招乘车辆;(二)在车行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三)侧坐或者背向驾驶人骑坐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四)将身体伸出行驶的机动车外。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