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乘车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动车道上招乘车辆;

(二)在车行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侧坐或者背向驾驶人骑坐二轮、侧三轮摩托车;

(四)将身体伸出行驶的机动车外。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