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发展规划第九条已修改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公共汽车客运用地和空间,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