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发展规划第六条已修改交通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汽车线网规划、场站规划和车辆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