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场站管理单位不按照规定设置、撤换公共汽车站牌或者标明、张贴有关服务信息资料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营者不服从统一调度、组织疏运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的营运车辆不符合技术规范或者服务设施设置要求的。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