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按照核定的番号、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车型组织营运的,由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