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由交通部门对经营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