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毁坏、遮盖场站设施的,由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