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给予扶持,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资金投入等方面体现公交优先。鼓励多种投资主体参与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建设、经营。鼓励在公共汽车客运行业中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