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实施监督管理,所属运输管理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安、规划、建设、国土、城管、财政、物价、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