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营运服务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交通部门应当每年对公共汽车营运服务状况组织评议。评议结果应当作为重新审定经营者线路经营权的依据之一。组织营运服务状况评议时,应当邀请乘客代表参加,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