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营运服务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公共汽车客运治安管理工作。对协助公安部门破获案件,处置突发性事件,见义勇为成绩突出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