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公安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及时查处发生在公共汽车上和场站内的各类案件,保障客运从业人员和乘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