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营运服务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场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统一设置、撤换公共汽车站牌(包括临时站牌,下同)。公共汽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番号、首末班时间、高峰平峰段行车间隔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开往方向、票价等内容,并保持清晰、完好。营运班次间隔在三十分钟以上的线路,还应当标明每一班次车辆途经所在站点的时间。场站管理单位应当在线路首末站、枢纽站张贴《公共汽车乘坐规则》、换乘指南以及投诉电话号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