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营运服务第三十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部门的统一调度,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一)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的;(二)举行重大社会活动的;(三)其他需要应急疏运的。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