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营运服务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因城市建设、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作营运调整的,由运输管理机构于实施之日的五日前向社会公告,突发事件除外。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