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营运服务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番号、线路、站点、班次、时间、票价、车型、车辆载客数组织营运。经营者确需调整线路、站点、班次、时间的,应当提前十日向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于实施之日的五日前向社会公告。调整线路、站点的,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事先征得公安部门的同意。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