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经营者停(歇)业、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交通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