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场站建设与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公共汽车站点由运输管理机构遵循同站同名原则统一命名,一般以标准地名、旅游景点、标志性建筑物或者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公共设施名称命名。公共汽车站点的冠名权可以有偿出让。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