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公共汽车站台及其前后三十米,专供公共汽车、纳入公共汽车线网的专线车辆停靠使用,其他车辆不得停靠使用,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