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场站建设与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公共汽车首末站、途经站、枢纽站等实行站运分离、资源共享、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