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场站建设与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公共汽车站点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便于集散、换乘的要求合理设置。同一线路站点的间距,一般在五百米至八百米;同一站名的上、下行站点间距一般在一百米左右;适量安排同一站点的不同线路。在沿线的住宅小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村镇附近要优先、合理设置站点。古城(镇)区内新建、改建的公共汽车站台应当体现古城(镇)特色,与古城(镇)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