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场站建设与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建设城市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改造影响公共汽车通行的路段和道路交叉口。城市主次干道应当逐步设置、完善港湾式停靠站,在道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开设公共汽车专用车道,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标志、信号装置。经公安部门同意,单向行驶的道路,可以允许公共汽车双向通行。道路绿化建设应当有利于公共汽车的安全通行。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