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场站建设与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娱乐、商业等大型公共设施,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城市主次干道,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的要求建设公共汽车场站设施。规划部门在核发前款规定的和其他涉及公共汽车场站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交通、公安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