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场站建设和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费应当主要用于场站建设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划拨土地、减免相关费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支持公共汽车场站的建设和经营。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