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市、不设区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办理许可手续不得收费。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