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结构改造申请;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确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

(四)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应当提供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方案。

房屋使用人提出申请的,除应当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改造的书面材料。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