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结构安全第七条已废止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结构改造申请;(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确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四)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应当提供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方案。房屋使用人提出申请的,除应当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改造的书面材料。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