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拖延或者拒绝履行危险房屋治理责任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消除危险,并可以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